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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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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28 09:15:58  来源:贵阳晚报 +/ZAKER 贵阳、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孙维娜  

  1 月 27 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我省制定出台《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做出调整。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12 月 31 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调整对象。为体现对伤残程度高的工伤职工适当倾斜,并考虑我省两年调整一次的频率,综合确定本次调整伤残津贴的具体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 450 元,二级 430 元,三级 410 元,四级 390 元,五级 370 元,六级 350 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12 月 31 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属于调整对象。为体现对配偶与其他亲属之间的差别,并考虑我省两年调整一次的频率,综合确定了本次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150 元,其他亲属 130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 20 元。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职工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参保职工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余极少数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原渠道开支。

  我省已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每两年调整一次。最近一次调整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故本次待遇调整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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