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笔记本电脑,几张板凳桌椅,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一个不少,但被告人躺着床上。近日,天柱县法院巡回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这便是特殊的庭审现场。
被告人樊某下肢截瘫,卧床多年,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樊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销售,数量巨大,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樊某情况特殊,天柱县法院法官将庭审现场搬到被告人樊某床前。经法庭审理,被告人樊某对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案发后主动退还了部分赃款。结合被告人樊某的具体情况,最后对樊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省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即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属于数量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蒲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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