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到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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