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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这些人在饭店吃饭打架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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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30 13:42:07  来源:剑河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林某(化名)因新店开业,邀请秦某(化名)等在内30多个朋友至某食府吃晚饭。晚9时许,秦某因与同包间人员发生争吵并打架至眼部受伤,后住院治疗。此次聚餐人员共计饮38度白酒6箱(6瓶/箱),十余件灌装啤酒(24罐/件),未有人目睹打架过程,也不知道秦某是谁所打伤。事件发生时某食府未有服务员或其他人员在场劝阻等。秦某认为林某、某食府及同席人员章某对其受伤存在过错,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9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林某作为此次聚餐的组织者,对受邀参与聚餐的人员有较高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其组织聚餐人员人数众多,并提供大量的酒水,人均饮酒量达1斤多。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众多饮酒青年聚集,可能因饮酒后情绪失控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但是其没有尽到此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于秦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样,某食府作为经营者,对于接待对象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包间或门口应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时时关注包间内的需要与动向,并确保能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就餐人员的安全。但是本案无证据证明某食府尽到该义务,其对秦某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章某是否存在责任的问题。

  事发当时,包括秦某在内在场的聚餐人员都已饮酒,秦某与他人争吵并引发打架,也不排除其在与他人拉扯过程中,碰到硬物致伤,而秦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是具体侵权人,故诉请章某承担侵权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同时,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其自身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自己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食府承担30%的责任,秦某自担40%的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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