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化名)与赵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学,2020 年 4 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20 年 10 月 1 日,双方按当地习俗办酒席举行婚礼,按照农村习俗,刘某向赵某给付彩礼68888元及舅公礼金1300元,举行婚礼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刘某及其家人前往赵某家协商退还彩礼,并确认二人正式分手。因双方关于退回多少彩礼未达成一致,刘某遂诉至法院,刘某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返还礼金56188元。
法院审理:
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女方父母用男方家给付的彩礼为女儿购置嫁妆,并将剩余彩礼或剩余部分彩礼或超出彩礼金额的金钱作为“金钱嫁妆”给女儿,由女儿带到男方家生活,是当地的一种婚嫁习俗。赵某主张其父母用 8800 元的彩礼为其购置嫁妆符合当地婚嫁习俗。此外,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赵某无收入来源,且刘某认可赵某给自己母亲的5000元、给自己的现金9000元、支付宝转给自己的 10000 元,故赵某称其父母用彩礼返还“金钱嫁妆”48888元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认定,赵某用其父母返还的彩礼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也符合常理。综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彩礼 20000 元。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一种,是谈婚论嫁时不可避免的话题。但因为彩礼往往数额比较大,不少曾经“爱过”恋人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彩礼返还金额的确定。本案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婚嫁常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彩礼 20000 元,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
法条链接: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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