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剑河法院受理原告李某诉余某、杨某等九被告及第三人某幼儿园合伙协议纠纷,原告余某诉李某、杨某等九被告及第三人某幼儿园合伙协议纠纷,原告杨某诉李某、余某等九被告及第三人某幼儿园合伙协议纠纷三个案件。三人分别诉请: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幼儿园董事会章程(合伙协议)并返还原告合伙投资本金及利息。
据了解,李某、余某等十人在2012年合伙购买某幼儿园进行扩建经营,但自合伙以来存在投资金额及股份未确定,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等问题。从2017年开始,合伙内部矛盾不断,诉讼不止。此次三人诉请解除合伙协议,势必涉及确定合伙人的投资及股份情况,以及对幼儿园现有资产进行清算等。三原告在听取法官对案情分析和对矛盾焦点的梳理后,在现任管理人员及所有合伙人的努力下积极召开合伙人会议,对投资及股份进行确认,并于2021年1月7日签订相关协议。李某、杨某、余某亦分别向该院提交撤诉申请获得准许。至此,长达四余年的合伙关系矛盾以最柔和的方式画上句号,幼儿园经营转危为安,在场的所有合伙人留影,携手未来。
剑河法院温馨提醒: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规范有效的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矛盾的基础,请重视合伙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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