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2017年3月,贵州省科技厅在剑河县实施土鸡养殖扶贫成果转化项目,该项目由剑河县科技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剑河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金管理。剑河县科技服务中心将该项目交给贵州某农民专业养殖合作社(以下简称“贵州某合作社”)具体实施。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贵州某合作社原理事长杨某某以借支的方式从合作社借款983246.77元,用票据累计报账冲抵借支532485.5元,尚欠合作社450761.27元。在杨某某尚欠合作社的450761.27元中,有223954.77元被其个人挪作他用,截至案发之日尚未归还。
在审查起诉阶段,剑河县检察院承办人主动到剑河县科技服务中心和贵州某合作社了解被挪用的资金是否归还并听取了相关意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时,向其释法说理并要求其尽快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合作社。目前,该案已起诉至剑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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