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对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国有林场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条例》,批准设立国有林场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标志标明国有林场场界,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国有林场界标等设施,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国有林场内,禁止新建、扩建坟墓;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修筑便道;新建高尔夫球场;破坏自然水系,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经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同意,在国有林场内不得摆摊设点;放牧;露营、野炊,设置汽车营地,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得拉接或者埋设水、电、气、网等管线;拍摄电影电视,举办文艺演出;组织体育、旅游等群体性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洪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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