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来到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附近,在被害人苏某某(女)开设的足疗按摩中心做足疗和按摩。
案发现场
被告人曾某在享受服务,休息一会后,准备离开。此时,双方因为付费问题发生纠纷。争执中,曾某用右手手肘勒住被害人苏某某的颈部,将被害人苏某某勒倒在按摩床上,失去了反抗能力。
曾某发现被害人苏某某尚有知觉,随即关闭足疗店的卷帘门,又用足疗店内灭蚊器的电线,继续勒住被害人苏某某的颈部,直至被害人苏某某死亡。
此后,被告人曾某为掩饰犯罪、毁灭证据,用足疗店的棉絮等物品覆盖在苏某某的尸体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房间,将足疗店的卷帘门关闭后逃离现场。同时,被告人曾某还将被害人苏某某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拿走。群众发现火灾后报警,贵阳市云岩区消防大队赶赴现场,将火灾扑灭。
经鉴定:苏某某是被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死后烧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因琐事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之后又纵火焚烧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等4人(被害人苏某某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记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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