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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贵州住宅小区的停车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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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0 09:48:33  来源:多彩贵州网  


  近年来,关于住宅小区停车费引起的纠纷不断,一些小区的物业公司私自涨价,引发冲突不断。停车费到底该由谁来定?双方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4月19日,记者从贵州省发改委获悉,《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试行。根据《办法》,业主共有场所停车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专有车位停车收费,由各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可共同邀请第三方机构介入;协商结果可申请司法确认。

  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办法》总共21条,主要对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建立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议价机制、推行差别收费、扩大免费停车范围、加大对停车场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度等方面作了有关规定。

  关于政府定价范围和形式,《办法》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场建设经营,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重新进行了划分,进一步缩减了政府定价范围。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投资方协商定价;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机场、景区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关于差别收费,《办法》积极推行差别收费,政府定价停车场要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差别收费。

  公办医疗机构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就医车辆免费或低收费

  《办法》提出,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如因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严重,影响相关公共服务的,停车场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免费或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较高收费,具体办法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

  关于免费停车范围,《办法》规定: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可免费停车15分钟;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可免费停车30分钟;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可免费停车。其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免费停车15分钟为新增免费范围。

  住宅小区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 由业主大会决定!

  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

  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 可以拒付停车费

  《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车应当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办法》要求,各级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进行公示。(程曦)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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