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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拟出台省级文明条例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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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30 09:48:32  来源: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车璐)3月28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贵阳召开。会议听取审议了《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等应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获得奖励表彰的公民可在就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予以优惠照顾。

  据悉,深圳、杭州、武汉、青岛、乌鲁木齐已经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南昌、厦门等地也已经把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了立法论证调研。而制定省级层面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贵州是全国首家,填补了全省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地方立法的空白的同时,也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条例(草案)》中,对文明行为的内涵、外延、种类做了界定,从文明行为总体要求、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等方面规范了公民的文明行为。从提供服务方面规范公共交通、交通场站、商品经营、公共服务行业、景区景点、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文明行为。同时,《条例(草案)》还从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等制度,明确了对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条例(草案)》中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条例(草案)》指出,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窗口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等相关机构应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为了更好的鼓励、促进公民的文明行为,《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同时,《条例(草案)》鼓励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表彰的公民优先提供服务,在就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予以优惠照顾。

  此外,针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条例(草案)》也明确,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予以救助。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没有受益人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救助。

  若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救援。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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