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6年3月2日,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的案件。
被告人邰某仟,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家住剑河县久仰乡久吉村八组。被告人杨某槐,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家住剑河县柳川镇返迷村五组。2015年12月4日,邰某仟在剑河县南哨乡赶集时,得知杨某槐有猎枪。次日,邰某仟及侄儿到杨某槐家中要求购枪。杨某槐称,该枪是十多年前与他人购买所得,经测试,该枪还能使用。经商议,二人以802元价格成交,并附赠子弹两发、子弹空壳四发。为避免发现,杨某槐拆散枪支装于塑料口袋。当天邰志仟返回到柳川镇入住旅店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两发子弹为1956式7.62mm步枪普通弹。
2015年12月18日该院将犯罪嫌疑人邰某仟、杨某槐批准逮捕。2016年3月2日以被告人邰某仟、杨某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向剑河县法院提起公诉。
枪支、弹药因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杀伤力与破坏力相当大,危险性极高,故我国对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非常严格,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严厉打击,方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张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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