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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全面部署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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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29 13:56:21  来源:多彩贵州网  


  4月27日,贵州高院召开全省法院视频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即将于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工作。贵州高院院长孙潮要求结合贵州实际,积极主动作为,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任务深入推进。贵州高院副院长赵传灵对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决定自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此举改变了过去实行的立案审查制规定,立案审查制度要求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据悉,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将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这一做法,旨在解决因为立案周期过长、各地掌握的立案标准不一导致的群众“立案难”问题。

  同时,对不予以登记立案的范围也作出了界定。《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会上,孙潮要求全省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责任感。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用司法规制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省的新发展。要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到实处。

  赵传灵要求,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立案的前提是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范围,既不能人为设置或提高立案的“门槛”,也不能不分条件和标准一律登记立案。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同时,要及时清理并坚决取消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习惯做法和地方“土政策”,杜绝绩效考核、部门利益等思维方式对登记立案的影响。为确保登记立案的程序得到严格遵守,全省各级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应主动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起诉人的基本信息,证据材料的名称及数量,以及收到起诉状的日期等;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必须予以释明,不得未经释明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立案;需要当事人补正材料的,必须书面一次性全面告知。(程曦)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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