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由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已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四位朋友驾驶他人轻型厢式货车到剑河县革东镇五河村的河边进行烧烤聚餐,在吃烧烤过程中,五人一起饮白酒。
烧烤结束后,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该辆轻型厢式货车搭载其他四人返回剑河县城。当车辆行驶至县城仰阿莎大道广场东路出口处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交通民警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266㎎/100ml,经对其驾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定性定量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其血样中检出乙醇的含量为216㎎ /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曾于2015年4月7日因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沪昆高速从凯里往台江方向行使时被交通民警查获,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遂予以从轻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车轮下一悲接一悲”等类似交通宣传语随处可见。但有一些驾驶员漠视法律规定,抱着侥幸心理依然酒后开车,最终酿成祸害。醉酒驾驶不仅害人更是害己,行车人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后驾车,文明安全行车。(彭杨、龙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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