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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客户信息被判刑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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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14:09:47  来源:天柱县法院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罚金六千元至三万元不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微信号添加通信公司营业员的微信,以返利招揽“拉新”业务。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在网上组织天柱县某营业网点营业员龚某某承接“拉新”订单。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网上组织重庆市某营业厅营业员苏某某、杨某某承接“拉新”订单。
 
  被告人龚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接单后,利用其担任网点营业员的职务便利,在日常办理业务中,未经客户同意,利用非法获取的客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注册多个APP,并将客户手机号码、注册成功等信息的截图照片通过微信群发送给上家张某。被告人张某用微信号组建的多个微信群收发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某、苏某某、龚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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