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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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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9 16:55:49  来源:天柱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我县2家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经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柱县黔小鲜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7日,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名称:青豇豆,购进日期:2022-4-23)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出倍硫磷实测值为0.19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22522627690241810。
 
  (二)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6月1日,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超市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检验同批次不合格的青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
 
  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中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店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实,该批次“青豇豆”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23日从天柱县鲜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环城路分公司购进5.3kg进行销售,购进价8.00元/kg,销售价11.96元/kg,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1.00元,涉案货值金额63.39元。当事人按照我局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因售出时间较长,没有召回到产品,消费者未产生不良反应和相关投诉。
 
  天柱县黔小鲜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又主动整改。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5021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天市监处罚〔2022〕78号,目前已结案。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天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天柱县黔小鲜生活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系采购环节把关导致。目前,该超市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天柱县鲜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环城路分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4日,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工作人员对天柱县鲜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环城路分公司经营的(产品名称:泥鳅(活体),购进日期:2022-5-24)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出恩诺沙星实测值为269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NCP22522627690246399。
 
  (二)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6月28日,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NO:NCP22522627690246399)送达天柱县鲜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环城路分公司,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超市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2022年5月24日所检批次的泥鳅(活体)已全部销售完毕,该超市提供了该批次泥鳅(活体)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泥鳅(活体)合格证明文件。
 
  (三)调查处置情况
 
  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该超市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从湖南省怀化市众益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泥鳅(活体)10kg进行销售。该批次泥鳅(活体)购进价11.00元/斤,销售价14.00元/斤,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60.00元,涉案货值金额280.00元。
 
  天柱县鲜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环城路分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该超市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货物来源,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小,后又主动整改。其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506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天市监处罚〔2022〕89号,目前已结案。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天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天柱县鲜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环城路分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目前,该超市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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