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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黔东南!醉酒无证驾车肇事逃逸,“醉”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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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4 15:17:23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近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还殴打他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C1证扣留状态)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五贵路下段方向往南泉山方向行驶,当晚1时15分当车辆行驶至黎阳中路100米处路段时,其驾驶车辆与由被害人罗某某(持C1证)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扇了被害人一巴掌且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后吴某某自行回到现场,执勤民警现场对双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罗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吴某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依法抽取吴某某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所送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8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拒绝配合公安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上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lt;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gt;》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二)、(五)、(六)项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吴某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能拿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发生交通事故终将悔恨终生。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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