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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一工人施工触电身亡,家属获赔 5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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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28 13:07:45  来源:从江县人民法院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赔偿,接受劳务一方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主行使追偿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金鼎传媒中心支付165000元。

  2021年5月,李某某将位于店面的门头广告牌承包给某传媒中心进行制作及安装。某传媒中心安排雇员潘某、门某某去安装该店面门头广告牌,并在安装前要求店主李某某将电源断开。施工过程中,店主李某某为了查看店面设计图打开电源,导致在店外安装广告牌LED 灯的门某某触电从梯子掉落倒地昏迷,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7月21日,门某某母亲起诉某传媒中心,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815904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门某某母亲与某传媒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某传媒中心赔偿门某某母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0000 元。

  某传媒中心与王某当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认为店主李某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各方过错结果进行责任划分,某传媒广告中心没有对门某某进行进行安全培训,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门某某死亡,因此某传媒广告中心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店主李某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在本案中,某传媒中心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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