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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偷越国边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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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24 09:13:58  来源:碧江检察  

  近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任某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

  案情摘要:2019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同他人从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乘坐高铁动车前往贵阳,从贵阳龙洞堡机场飞往云南省西双版纳,从西双版纳边界线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10月份,陈某从缅甸偷越国境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

  2020年4月份,任某和他人商量偷渡去缅甸从事电信诈骗,2020年4月12日,任某等人一起从铜仁市碧江区出发,在铜仁碧江区火车站乘坐高铁动车至贵阳,再从贵阳龙洞堡机场一起乘坐飞机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最后偷越云南省西双版纳国境线至缅甸小勐拉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020年4月份,陈某独自一人偷越云南省西双版纳国境线来到缅甸,后陈某与任某等人相遇,陈某为便于实施网络诈骗并联系任某等人是否愿意联系朋友偷越国境到缅甸,并承诺介绍人可以抽成。2020年4月30日,柴某等四人一起从铜仁市碧江区出发,在铜仁大兴凤凰机场乘坐飞机到广西桂林机场,再从广西桂林机场乘坐飞机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最后偷越云南省西双版纳国境线至缅甸小勐拉,陈某负责将柴某等人接到网络诈骗公司并安排住宿。

  2020年6月份,任某从缅甸小孟拉出发,偷越国境线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2020年6月19日左右,陈某从缅甸偷越国境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

  检察官提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还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现处于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接触人员的不特定性会导致被感染新冠病毒,未严格按要求进行隔离措施,会导致疫情传播,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任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三)项: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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