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被告苏某到原告李某的租赁行租车,约定租车费每天220元,苏某共租赁汽车173天,后经双方结算,共产生租赁费30000元,双方约定2021年端午节付清。期满后原告一直无法联系上苏某,苏某也更换了电话号码,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调解法官接到案件后,积极运用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手机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中国电信发出协查通知书,很快查到了苏某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经与苏某联系,其承认欠李某租赁费30000元的事实,并承诺一周内将租赁费打入法院账户,由法院代为支付,并如期履行。
原告李某收到30000元租赁费后,对法院快捷的办案方式和办案效率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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