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1)黔2636执1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昊(贵州)中药有限公司与丹寨县彬芸灵芝农民专业合作社、榕江县苗岭菌类种植加工厂、吴方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寨县彬芸灵芝农民专业合作社、榕江县苗岭菌类种植加工厂、吴方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昌昊(贵州)中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丹寨县彬芸灵芝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扬武镇长青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636MA6GKLYB5E。
法定代表人:吴方超。
被执行人:榕江县苗岭菌类种植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两汪乡岑熬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059088393X。
法定代表人:吴方超。
被执行人:吴方超,男,侗族,1975年6月5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两汪乡岑熬村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506056810。
执行依据:丹寨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2021)黔2636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标的:主债务3857301.58元及以主债务为本金,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丹寨县彬芸灵芝农民专业合作社、榕江县苗岭菌类种植加工厂、吴方超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赏金按照举报在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举报电话:0855-3691621
联手人:王法官
联系地址:丹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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