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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秉公执法心向民,锦旗致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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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9 10:08:2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我们老百姓摊上这样的事,对于一个家庭说就是灾难,感谢检察官秉公执法,为我们伸张正义!”6月8日上午,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案件被害人白某某、陈某某夫妇把一面写着“为民执法 公正廉洁”的锦旗送到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手中,表达了感激之情。

  锦旗背后的故事还得从2020年4月说起。被害人白某某因与邻居陈某甲发生口角后,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侄子陈某丙持凶器到被害人白某某的家中,将白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和儿子白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陈某某和白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陈某乙、陈某丙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到岑巩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承办检察官了解情况后,立即调阅了公安机关收集该案的证据材料,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说明不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多次组织案件双方进行调解,并在法院开庭审判前,促成案件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也表示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和陈某丙的行为谅解,成功化解了案件双方的矛盾。经法院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陈某乙、陈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乙、陈某丙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一面锦旗,彰显了检察机关“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的检察理念,诠释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司法情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实践我为群众办实事又一个生动的检察故事。

  检察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陈某乙、陈某丙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发泄不满情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以上轻微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情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军、尚念)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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