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黔东南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任命:
马新菊同志为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余志彪同志为黔东南州林业局局长。
(二)
任命:
赵富定同志为黔东南州监察委员会委员。
(三)
任命:
石胜华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季立松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通烈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冉定飞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治安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山地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罗安武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王大梅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杨华敏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龙 恺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二庭副庭长;
罗 惠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罗 维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
龙世红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谢文英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志红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杨再幸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 莉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陈治安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职务;
吴竹春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大梅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山地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罗安武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杨华敏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龙 恺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沈成燕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
批准任命:
龙均芸同志为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免去:
石庆松同志的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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