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报后,南哨所立即组织民警赶往该村进行核实。经查,系南哨镇巫某村龙某平、龙某清、龙某辉三人于 2020年2月28日10时许,由龙某清驾驶面包车到柳川镇巫某村谎称接李某花到柳川集镇赶集玩耍为由,将李某花哄骗上车,随后又谎称要去尖峰岭方向接人从南哨方向去往柳川,将李某花带到南哨镇巫某村。当日12时30分许达到巫某村后,龙某平、龙某辉、龙某清强行将李某花拉下车后又强行将其拉到龙某平的家中约束其人身自由,并由龙某平亲属劝说李某花与龙某平结婚,李某花不从。
经询问,龙某平、龙某清、龙某辉三人对其抢亲构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 ( 三 ) 项之规定,剑河县公安局决定分别给予龙某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给予龙某清、龙某辉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并于 2020年3月13日将三人送至剑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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