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13时,剑河县森林公安局门口,一名愁容满面的男子正反复徘徊,值班民警见状后,立即将他请到值班室里了解情况,该男子一开始时还支支吾吾、欲言又止,通过民警耐心的交流沟通,他终于道出了事情的始末。
男子名叫李某牙,是剑河县久仰镇某村的一名普通农民,眼看冬季来临,想起自家收成的粮食还没有地方存放,一时心急的他于10月21日将之前向同村人购买的松树全部采伐,准备用来搭建粮仓。当天夜晚,当他从隔壁邻居口中得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就砍树是违法行为后,李某牙才意识到自己酿成了大错,这一夜,李某牙彻夜无眠,最终怀着忐忑的心情于次日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无证采伐林木的事实。
在李某牙的指引下,森林公安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调查,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李某牙无证砍伐松树共计23株,蓄积11.4491方米,数量较大,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依法立案侦查。
鉴于李某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11月7日,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成功告破,相关材料整理、移送工作正有序进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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