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剑河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死者张某的雇主及同桌酒友均被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生前与被告潘某源系雇佣关系,张某辍学后被潘某源招至其开办的某美发设计中心当学徒工。学徒期间,潘某源负责张某的生活及住宿,并根据张某的表现发放工资。2017 年春节前,张某接受潘某源的要约,未回家过春节。2017 年 1 月 27 日,潘某源夫妇受潘某炜之邀到其家过除夕,张某随同潘某源夫妇前往。当晚张某与潘某源、潘某炜、潘某洲、杨某红、刘某德、田某芳、田某秀一起吃饭喝酒,后打牌至深夜又吃夜宵。张某、田某秀、杨某红、刘某德等人接着打牌至次日9时。1 月 28 日,张某随同潘某源、潘某炜等数十人到野外烧烤,期间潘某源、杨某红、潘某洲、刘某德先后与张某饮酒。当日,张某因过量饮酒醉酒后被被告潘某源、杨某德送往剑河县人民医院抢救,至2月12日,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未满 18 周岁。经剑河县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证明张某因酒后疾病身亡。
剑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死亡时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过量饮酒损害身体健康或可致死应当预见,而张某却放纵过量饮酒死亡的后果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雇佣约定以及张某接受潘某源的要约未回家过年后,潘某源夫妇带张某赴潘某炜之邀过除夕,应认定是潘某源为履行约定义务负责张某生活所作的安排。潘某源对张某饮酒不加制止,对其因酒后疾病身亡负有较大责任。与张某共同饮酒的潘某炜等六人,亦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未对张某过量饮酒进行提醒和制止,应酌情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死者张某自行承担责任 60%,被告潘某源承担责任30%,共同饮酒的被告潘某炜等六人承担责任10%。(黔东南州人民法院 剑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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