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车内财物案件,并进行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二人商量到
天柱县盗窃车内财物,主要采取趁被害人车门未锁以拉车门的方式,对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实施盗窃。二人分头行动,分别盗取停在路边未锁的两辆车内现金1100元和贵重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5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近年来,车门未锁被盗窃案件频频发生,车主停车时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探头的区域,下车时一定要锁好车辆,车内尽量不要放现金或者贵重物品,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