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黔东南一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车内财物案件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3-05-06 15:03:13  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车内财物案件,并进行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二人商量到天柱县盗窃车内财物,主要采取趁被害人车门未锁以拉车门的方式,对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实施盗窃。二人分头行动,分别盗取停在路边未锁的两辆车内现金1100元和贵重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5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近年来,车门未锁被盗窃案件频频发生,车主停车时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探头的区域,下车时一定要锁好车辆,车内尽量不要放现金或者贵重物品,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上一篇:违纪违法!黔东南一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成员被查
下一篇:最后一页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