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
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通过官方抖音号和微信
视频号对庭审现场进行全程直播,此次庭审直播吸引了4万余名网友的围观点赞,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涉案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和电话卡出借给他人进行转账结算活动,涉案资金共计258797元,并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及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图小惠小利、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同时,也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