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天柱县人民法院抖音直播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案件庭审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3-03-31 10:13:44  来源:天柱县人民法  

  3月29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通过官方抖音号和微信视频号对庭审现场进行全程直播,此次庭审直播吸引了4万余名网友的围观点赞,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涉案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和电话卡出借给他人进行转账结算活动,涉案资金共计258797元,并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及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图小惠小利、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同时,也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上一篇:注意绕行!今起,黔东南这个收费站入口匝道施工限行
下一篇:最后一页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