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2年下半年三次分别窜入
天柱县凤城街道金山路加油站背后出租房、环城北路一家正在装修的茶餐厅及中山路蚂蟥龙一自建房工地内盗窃手机、电线,经鉴定,被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2292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