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以来,冉某某从吴某某处购买到冰毒后,贩卖给韦某某。韦某某分别从冉某某、刘某某处通过“丢包”等方式购买到冰毒零包后,再将毒品贩卖给杨某等人,杨某又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韦某某、冉某某、刘某某等5人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毒品猛于虎!珍爱生命、珍惜自己、远离毒品。无论是贩毒还是吸毒,都祸患无穷,一旦涉毒,就很难再有回头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