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因出“借”对公账户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8日,被告人闻某明知银行卡账户不能出借、出租、出售的情况下,通过一名陌生男子的介绍,从广东省深圳来到河北省邯郸市,在对方的要求下,闻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并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对公账号,后把自己的该银行卡账号和U盾,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转账结算。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切记!千万不要将自己的任何银行卡账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手机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你的行为很可能成为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让多少人、多少家庭的血汗付之一炬,也让自己身陷囹圄、家人悲痛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