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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5万余元!天柱一小卖部出售不合格火柴炮致人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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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4 10:09:44  来源:天柱县法院  

基本案件
 
  2020年1月27日,原告杨某甲(12岁)到被告杨某乙经营的小卖部购买火柴炮,经检测被告杨某乙所销售的火柴炮为不合格产品。原告杨某甲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燃放鞭炮的过程中将右手炸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裁判结果
 
  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乙赔偿原告杨某甲159587.27元。宣判后,被告杨某乙提出上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进入执行后,杨某乙主动履行完毕。之后,杨某乙依法起诉生产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销售不合格产品,不仅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个别商家为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销售不合格“三无”产品,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通过本案提醒大家,诚信为本、合法经营,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可能付出沉重代价。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甄别,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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