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案发,被告人郭某某在
岑巩县某乡镇某电信营业厅工作期间,经吴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微信“拉新”群,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在为客户代办电信业务工作之便,将不特定多数客户的手机号码及客户手机号码接收的验证码发送到“拉新群”,非法获取“拉新”费。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拉新”方式,获得报酬共计人民币17873元。
二、裁判结果
案经
岑巩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郭某某不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行为亦已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审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综合全案,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责令被告人郭某某于法院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内容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审核并监督执行。由被告人郭某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7873元。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郭某某为让自己挣钱轻松、来钱很快,未对其他人员信息及交谈内容进行仔细甄别,利用在营业厅为客户代办电信业务的便利,就与他人共谋违法犯罪之事,郭某某本以为只是简单的提供电话号码等客户信息,殊不知却一步步触犯刑律、违反国法,在“来钱快、活路松”的违法犯罪陷阱里越陷越深之时,贪欲激长。最后,被贪欲吞噬的郭某某最终落得个背负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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