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丹寨县法院受理一起因用人单位误将工资发入已离职员工的账户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被告王某原本系原告某劳务公司员工,2020年3月,被告王某从原告某劳务公司处离职。原告某劳务公司还有另一名员工与被告王某同名,2021年9月,原告某劳务公司工资核算人员在发放工资时误将当时在职的该员工工资9000余元发放至已离职的王某账户。
事后,原告某劳务公司向被告王某多次催还该款项,被告王某以转账错误系原告某劳务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为由拒不退还,后原告某劳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丹寨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王某仍然认为该款项系原告自身失误导致而不应退还,根据原告某劳务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自认的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释我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被告王某又以自己现在的务工场所封闭无法外出,自己没有文化不会转账为由迟迟未履行返还义务,承办法官遂告知其不返还的法律后果,并联系到被告王某的家人再次进行释法明理,后被告王某家人代为向原告返还了该笔款项。
至此,双方在开庭前达成了和解,原告某劳务公司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所以无论是否对方失误造成取得不当利益,取得人都应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