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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黔东南州发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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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8 09:59:54  来源:黔东南州市场监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积极推进知识强州建设,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理念,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现公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凯里市某通讯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3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举报称,凯里市某通讯店销售的华为“HUAWE”、荣耀“honor”、维沃“vivo”手机配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立即对凯里市优尔得通讯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标注有“HUAWE”商标手机后盖606个、“honor”商标手机后盖808个、“vivo”商标手机后盖367个,经权利人对上述商品进行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局立即依法对上述涉案商品实施扣押行政措施,并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不明渠道低价购进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获取违法经营额3.12万元。
 
  处罚依据及结果: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任某无营业执照销售侵犯“自然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4月27日,从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任某经营的日化品门面摆放标注有“自然堂”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5个品种(16瓶)在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经权利人辨认,该批“自然堂”日化品属侵犯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第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措施,并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案发时未办理营业执照,上述涉案商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获取违法经营额2425元。当事人无经营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第六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榕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榕江县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的商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2月7日,榕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榕江县某服装店货架上陈列有3瓶标注有“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识的花花公子弱碱多肽小分子酒用于销售服装绑定的促销产品,经执法人员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辨认,上述产品为侵权产品,该局立即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扣押,并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绑定促销的上述产品是该店原员工因欠该店的账用来抵账而获得12瓶。为吸引顾客,当事人将上述产品用于服装销售绑定的促销产品,截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共销售出6瓶,当事人自己饮用了3瓶,该产品进购价为120元/瓶、销售价为168元/瓶,获取违法经营额1008元。
 
  处罚依据及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榕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黄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平县某副食经营部销售侵犯“雪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1月4日,黄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黄平县某副食经营部经营的“诗与远方”啤酒瓶颈部带有“雪花®”标识,涉嫌侵权。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诗与远方”啤酒是利用回收啤酒瓶贴上自己的标识“诗与远方”作为自己啤酒的容器,虽在使用过程中贴上自己的标识,但没有对啤酒瓶肩的4个“雪花®”浮雕字样进行有效遮挡,且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产品的供销货台账。
 
  处罚依据及结果:“雪花”是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雪花啤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当事人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啤酒与雪花啤酒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黄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黎平县某超市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4月26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冬奥会及残奥会奥林匹克特殊标志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黎平县某超市销售含有“冰墩墩”以及冬奥会标志的“金派克小白鞋”7双,至案发时已销售5双,未能提供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使用授权许可材料,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处罚依据及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台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台江县某百货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基本情况:2022年7月28日,台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台江县某百货店销售标注有专利号:ZL201530351237X的“ERLI尔立”牌记号笔,现场无法提供与该专利权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和进货单,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登记薄副本认定:“专利号:ZL201530351237X,该产品外观设计名称:礼盒(中国结),法律状态:专利权有效,授权公告日:2016年02月17日,证书号3599087。公布公告文书载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包装茶具的礼盒。”与涉案产品“ERLI尔立”牌记号笔不一致。
 
  处罚依据及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台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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