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内盗窃超市、烟酒专卖店烟酒、现金10余次,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59579元,所得赃款人民币11889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到剑河县城、惠水县城等地,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超市、烟酒专卖店等处作案10余起,被告人杨某某将盗窃所得运至
凯里市出售后获得赃款人民币118895元。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263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烟酒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7037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入店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
盗窃罪,主要犯罪类型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刑期分为三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提醒大家,常怀敬畏之心,紧绷法律之弦。莫存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