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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发布第三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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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8 16:06:05  来源:贵州高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全力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教育和宣传,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贵州高院选取了欧某宇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3件当前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作为第三批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发布。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欧某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某宇原系榕江县某通信公司临聘人员。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欧某宇利用工作便利,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把大量客户实名制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多个网络社交、购物APP账号。每成功注册一个APP账号,欧某宇可获得6至15元不等的报酬。期间,欧某宇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952.5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欧某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欧某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欧某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诈骗场景更具迷惑性、诈骗手段更加精准化的特征,而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导致犯罪分子能够对潜在目标人群“量身定制”诈骗方案,正是“精准诈骗”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会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部分工作人员受经济利益诱惑,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者被频繁滋扰,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潜在侵害目标。本案中,被告人欧某宇作为通信公司工作人员,负有谨慎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的义务,但其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工作便利,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依法对此类通信公司“内鬼”进行惩处,让意图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牟利者付出代价,起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撰写人:周玲 吴鸿滨
 
  张某峰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宏原系凯里市某装修设计公司员工,被告人马某飞原系凯里市某建材公司销售人员。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张某峰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罗某宏等人处购买包含凯里市某楼盘购房客户姓名、电话号码、房屋房号等信息的大量客户资料出售给吴某某、胡某某等十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1580元。2021年1月至7月,罗某宏将包含凯里市某楼盘购房客户姓名、电话号码、房屋房号等信息的大量客户资料出售给张某峰、水某发,非法获利人民币6050元。2021年4月8日,马某飞将包含凯里市某楼盘购房客户姓名、电话号码、房屋房号等信息的大量客户资料6000余条出售给左某平,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张某峰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罗某宏、马某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张某峰、马某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罗某宏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马某飞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前,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已逐步形成“源头收集-居中倒卖-非法利用”的黑灰产业链。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多次出售,不但流向装修公司、建材市场等领域导致公民的正常生活被滋扰,还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等不法人员利用,进而实施“精准”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源头上,一些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中内外勾结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即是一起内外勾结、链条式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罗某宏、马某飞均是房地产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大量客户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上述信息被不当泄露后又被多次贩卖,对信息被泄露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潜在风险,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撰写人:周玲 韩晶
 
  郑某东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原系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辅警。2021年6月底,被告人郑某东与邓某合谋,由邓某利用工作便利查询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信息,以每条信息人民币40至45元的价格提供给郑某东,由被告人朱某负责向郑某东收取报酬。同时,邓某以每条信息人民币20元的价格让同在指挥中心工作的同事一起查询车辆信息提供给郑某东。2021年7月至10月,邓某向郑某东出售车辆信息共计1000余条,从郑某东处非法获利人民币63160元;郑某东还将车辆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9054元。
 
  二、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东、邓某、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东、邓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郑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二千三百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零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实践中,一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受利益诱惑,将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这不但造成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正常生活秩序受到滋扰,还损害了相关公共管理职能部门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还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被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将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利用辅警身份与他人勾结,买卖车辆信息达1000余条,相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出售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始终注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坚持全链条打击方针,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斩断黑灰利益链条,用法律手段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同时,本案也警示那些意图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人,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撰写人:王清 韩为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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