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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2起入选!贵州高院发布“百日行动”相关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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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8 16:01:39  来源:贵州高院  

  典型案例一
 
  付某寻衅滋事、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付某伙同杨某甲、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帮他人出头撑腰,在修文县扎佐中学门口通过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彭某某实施殴打。2022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伙同杨某甲、李某等人为帮他人出头撑腰,驾车将被害人杨某乙带至修文县扎佐镇浪潮水库路边空地处,通过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杨某乙实施殴打。后被告人付某与杨某甲、李某等人又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修文县龙场镇营盘山水库路边空地处,通过拳打脚踢、刀背击打的方式殴打刘某某。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付某与杨某甲、李某持刀抢走被害人周某甲手机一部、张某某手机一部、周某乙手机一部。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付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三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付某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以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对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结伙抢劫、随意殴打他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成年人,有的系在校学生,应依法予以严惩。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全省法院牢固树立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将惩治校园暴力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百日行动”重点工作之一,依法快审快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维护校园安全、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
 
  (案例编写:饶伏龙 郝秋)
 
  典型案例二
 
  陈某芬危险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芬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发箐乡接送学生上学,违法从事校车业务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查,陈某芬驾驶机动车核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25人,超员率高达257%,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芬无校车营运资质搭载在校学生,严重超过车辆额定人员,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芬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芬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校车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更牵动着每位学生家长乃至人民群众的心。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本就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更何况超载的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需要社会呵护成长的幼儿园、小学学生。对于校车安全问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法院针对校车安全突出问题,从严判处陈某芬实刑,彰显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该案的审理提醒广大校车驾驶员、所有人和管理人,务必依法依规、认真负责从事校车业务,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强化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与全社会一道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编写:王中繁 郝秋)
 
  典型案例三
 
  晏某辉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晏某辉与潘某某在黎平县某休闲广场路段发生争执,晏某辉随后叫同自己吃夜宵的在场人员对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后晏某辉叫其表哥李某某等人,与潘某某及其朋友石某某等人谈判。双方谈判未果,且继续发生争执并且相互辱骂,致使双方矛盾升级,最后双方约定以打架解决。9月10日凌晨1时许,晏某辉、李某某邀约欧某某等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潘某某、石某某邀约张某某等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双方在黎平县某医院附近的公路上持砍刀、钢管等凶器进行械斗,导致晏某辉一方的欧某某身体多处被砍伤,经鉴定,分别有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二处,潘某某一方的张某某身体被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晏某辉偷渡到缅甸,慑于压力于2022年3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辉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冲突后,没有理性处理纠纷,而是约定以械斗方式解决,召集多人在黎平县城关重要路段持械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造成一人重伤及多处轻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晏某辉是此次持械聚众斗殴的组织者之一,系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晏某辉虽然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晏某辉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晏某辉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聚众斗殴因斗殴的双方人数众多,不仅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体、生命造成损害,也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破坏,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安全感。该次斗殴,除晏某辉之外,其他参与聚众斗殴双方相关责任人员均已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惟晏某辉偷渡他国逃避刑事责任。在黎平县多次发出敦促黎平籍非法偷渡滞留缅北人员火速回国的通告之后,被告人晏某辉迫于刑罚威慑,最终回国接受刑事处罚。该案的审判,体现了法院对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行为的“零容忍”。
 
  (案例编写:林世柏 郝秋)
 
  典型案例四
 
  欧某志等九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某志、蔡某刚、唐某贵、钟某飞等人均在榕江县从事公路客运业务。2010年以来,欧某志、蔡某刚、唐某贵纠集在一起,为争抢客源,排挤、打压竟争对手,多次实施违法活动,树立威望,形成了一定的势力。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欧某志等人先后拉拢、网罗被告人周某猛、杨某昌、蔡某毅、邝某志、韦某琼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榕江汽车站等地有组织的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欧某志为首要分子,蔡某刚、唐某贵为重要成员,钟某飞、周某猛、杨某昌、蔡某毅、邝某志、韦某琼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榕江县汽车客运站的正常经营、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欧某志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榕江县汽车站等地先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欧某志因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二千元。其他八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等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欧某志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全省法院对涉黑涉恶犯罪始终坚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继续保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严打高压态势。本案中,被告人欧某志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榕江县境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对该恶势力集团依法从严惩处,有力整治了行业乱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编写:张智 张承翼 郝秋)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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