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生活中,朋友介绍到公司工作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要小心,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很可能就变成了一件坏事!请看
从江县人民法院法官用实际案例为您说法。
案例回顾
A与B系朋友关系,在B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经B的介绍,A到C从乙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做工,担任施工员和测量员,并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A工作期间也经常向B报备工作内容,也向其请假,在工地完工后,A通过微信向B催要工资,B通过自己个人微信号支付给A支付了20000元,并不断保证剩余工资的支付时间。A因工资追讨一直无果,便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A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驳回了A的请求后,A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剩余工资的诉讼。
甲公司认为,A经B介绍到C从乙公司承包来的工地做工,C的项目不是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B支付20000元的工资是其个人支付,并不是公司行为,甲公司与A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庭审查明,A到C的工地提供劳务期间,甲公司也没有对A进行聘前资格审查,没有向其发工作证等关于身份的证明文书,该公司除了B外,无人知晓A的情况。
法院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审查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监管以及劳动者提供劳务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A在C的工地做工,接受C的工作安排与管理,虽然A也在微信上向B请假,报备部分工作内容,B从个人微信号支付A工资20000元,但不能证明该款系甲公司支付,也无法证明A与甲公司之间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而且B承包的是乙公司的工程项目,不是甲公司的项目,也不是属于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A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A既没有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在甲公司处工作,甲公司也没有支付工作报酬,不受其管理、约束、支配,与甲公司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A为其提供劳务也不是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官提醒
现实中,不少人因熟人介绍工作就不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这样极易发生纠纷。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广大劳动者应提高法律保护意识,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是不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办法确认劳动关系呢?并非如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潘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