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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姑息!案外人电话中辱骂、威胁法院干警,司法拘留15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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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1 13:48:5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2021年10月11日,三穗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在某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辱骂、威胁办案干警的案外人杨某亮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于2021年10月14日晚将其送押执行。



  三穗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时,在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之父杨某亮(案外人)于2021年9月18日12时许两次拨打电话辱骂办案干警,并以干警及其家属生命安全相威胁。办案干警将此事报告后,院领导高度重视,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全力保障干警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干警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近日,三穗法院还对另一起侮辱、谩骂、威胁办案人员的当事人作出了相应处罚。

  不管何时、何地,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法官提醒: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及辅助人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当事人在对案件的办理有疑义时,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侮辱、谩骂、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等是严重的挑战司法权威的非法行为,非但不能解决问题,严重时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杨 毅)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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