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20年11月25日前,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等原因,被我大队依法拖移、扣留的各类型车辆,至今仍有部分车主、驾驶人尚未依法接受处理和认领,为规范我县拖移、扣留车辆管理,请车辆被拖移、扣留的车主或代管人、驾驶人持《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拖移车辆无需提供凭证)及车辆相关合法手续等证明材料,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到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对拖移、扣留车辆依法处理,有牌证的车辆号牌登记信息将被注销,并依法评估报废,无牌证的车辆直接依法评估报废,报废所得全额上缴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处理地点:锦屏县政务中心(杉恋水岸)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联系电话:0855--7369337。
特此通告
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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