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这次我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我现在特别后悔,今天法庭对我的判决我完全服从。在缓刑期内,我会好好表现,希望大家以我为戒,遵守法律法规”。
日前,剑河县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剑河县久仰乡举行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审公判大会。以上一段话是被告人李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陈述。
2015年5月13日,剑河县久仰乡夭那村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承载8人(核载5人,实载8人),行至剑河县久仰乡阶工赛奖(小地名)下坡左转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翻下公路外坎65.8米的山沟处,造成车上2人当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剑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当场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剑河县山高坡陡,公路弯多面窄,行车危险,一旦肇事,往往后果严重。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宣传力度,确实加强农村公路运输安全工作。(唐仁洪 龙安琴)
【法律小贴士】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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