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陆某在剑河县岑松镇集市购买了两颗欧式浪子1WLED节能灯泡,价值30元。
使用后,陆某明显感到购买的节能灯泡不止1W的功率,认为经营者销售的LED节能灯泡涉嫌欺诈,遂于当日向剑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剑河县消费者协会依法受理了投诉,并展开调查。经查,经营者销售的LED节能灯泡及其包装上标注有1W或2W两种,包装上标有“一年只用三度电、六度电”等宣传用语。
此外,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还利用电表、灯座及灯泡进行现场演示,证明该灯泡的节能效果。
在处理的过程中,因不能确定灯泡实际功率与标注的是否一致,剑河消协建议将灯泡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待检验结论出来后再做结论,双方都表示同意。
3月26日,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检验院拿出了检验报告,报告认定,送检节能灯泡系不合格产品,实际消耗的功率与标注功率存在差别,远超国家标准。
得出检验结论后,剑河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退还消费者购物款30元,加倍赔偿消费者500元。在开展调解的同时,剑河县工商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经营者作出没收不合格灯泡124个,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欺诈”二字本身已包含或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该案的经营者销售的灯泡其包装上标有“一年只用三度电、六度电”等虚假宣传用语,同时经营者现场还利用电表、灯座及灯泡现场进行演示,证明该灯泡节能效果,目的是以“节能”性质吸引消费者,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以隐瞒真实情况作出虚假宣传,诱使他人误解,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欺诈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诉求增加赔偿合理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就应为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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