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人民法院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时,经走访得知,剑河县盘溪乡高引村陈光龙申请执行陶木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02年4月15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6万元。申请人陈光龙因该交通事故受伤瘫痪在床上已四年多,除能说话外,胸部以下全部失去知觉。每日都必须靠输液来维持生命,家庭生活已陷入绝境。
法院受理该案后虽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执行,但因始终未能找到执行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执行未果。
在了解到陈光龙的家庭困难后,剑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家庭财产线索进行细致的调查。经多方查证,终于2009年1月17日查到被执行人陶木英的存款线索,于是法院干警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提取了被执行人陶木英的存款7000元。考虑到申请人陈光龙急需用钱的情况,该院执行干警不顾工作疲劳,当天就驱车往返300多公里山路,将执行到的案款送到申请人陈光龙的家中。陈光龙的家人接过执行干警送来的赔偿款,激动得含泪表示感谢。
(龙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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