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他人财物案件,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陆某某是一名来自外省的95后女子,她半年内盗窃三次,均是利用朋友的信任,将朋友家中的金银首饰偷走。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陆某某到其朋友被害人张某家吃满月酒时,将张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一个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的黄金手镯盗走。同年7月,被告人陆某某趁被害人韦某某进卧室看小孩之机,将被害人韦某某放在挎包里价值4000余元的一条黄金项链及一枚黄金戒指盗走。同年8月,被告人陆某某到其朋友被害人黄某某家吃饭,被告人陆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外出买菜之机将黄某某放在主卧室里衣柜内的一对金耳环、右手边床头柜抽屉里的两个金戒指、左手边床头柜抽屉的现金700元盗走。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在此告诫某些怀有“歪心思”的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随意将他人带入自己的住所,小心引狼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