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抓,通常都会痛定思过,可偏偏有些人却心存侥幸,一错再错。
近日,
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8日,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
天柱县凤城街道蚂蝗龙往天柱县邦洞街道方向行驶,0时48分,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0mg/100ml,属醉酒驾驶。
然而,这不是杨某某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20年5月18日,杨某森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官说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虽已是老生常谈,但是我们身边酒后驾驶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在此,法官呼吁广大群众要以此类案件为警示,牢记红线、守住底线,杜绝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