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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获刑!黔东南一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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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0 09:35:57  来源:天柱县法院  

       七名年富力强的壮年,不思正当劳动赚钱,却妄图通过走“捷径”获利,钱没赚到,“免费吃住”的待遇却是享受到了。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依法判处李某文、杨某雄等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文、杨某雄组织被告人杨某镁、李某刚、杨某龙、谌某耀、李某崇等人在天柱县邦洞街道铁厂村开设赌场,李某文、杨某雄为主要股东,谌某耀负责登记赌客名字以便发放“精神费”,杨某龙负责保管“水钱”,李某崇负责“放哨”并给赌客指路,杨某镁负责“坐门”并邀约赌客,李某刚负责找场地和联系哨兵并给赌场运送赌桌和桌板并邀约赌客。同日20时许,李某文、杨某雄等人组织向某刚、唐某珍、杨某芳等20余人利用扑克牌以“打盒盒”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2年8月16日2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发现赌桌、“抽水”盒子、扑克牌和骰子等赌博工具,现场搜查扣押赌资137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文、杨某雄、杨某镁、李某刚、杨某龙、谌某耀、李某崇为了非法牟利,提供赌博场所、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文、杨某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镁、李某刚、杨某龙、谌某耀、李某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赌博是罪恶三根源“黄赌毒”之一,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对参与人的侵蚀极大,一旦赌博成瘾,不仅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更会诱发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而开设赌场的行为,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是参赌人员越陷越深、无法自拔的重大诱因,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管理秩序,其社会危害程度远远大于赌博行为。不论是赌博行为本身还是开设赌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历来都是依法从严惩处的重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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