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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人民法院:微信上买手机,却没收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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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9 13:15:28  来源:黄平县人民法院  

  近日,黄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某日,原告何某想购买新的手机,想到自家妹妹的男朋友张某正从事通讯业务工作,于是便向妹妹要得张某的微信。
 
  聊天中,被告张某声称可以拿到比市场价更便宜的正品手机,何某一听,便想请张某帮忙购置一台。不久后,何某分两次向张某的微信转账累计4600.00元。可没成想,张某收到钱后,迟迟未发货,在何某的多次催促下,张某也还是一直推诿,无奈之下,何某要求退款。可这时候,张某又谎称,因“风控”问题暂时无法退款,并承诺一段时间后,若“风控”问题未解决,自己愿先行垫付。从这之后,张某便开始玩起来“捉迷藏”的游戏。
 
  因状,何某遂将张某告上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的打印件,以证明其主张。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与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就微信上购买手机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也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且何某已支付手机款项,故可以根据二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认定事实上的买卖关系,现张某未能交付货物,何某主张返还货款,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何某货款460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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