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41批次农产品
不合格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8期)
2022年9—10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15107批次样品进行监督检测,其中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样品41批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兴义市贵州玖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鲤鱼,经检测发现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凯里市贵州乡土粮仓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龙里县周洋兴(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西红柿,经检测发现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龙里县洗马镇团坡种养殖基地生产的1批次绿壳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瓮安县梁超(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丝瓜,经检测发现烯酰吗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六枝特区陈富美(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辣椒,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万山区蒋茂森(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红辣椒,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玉屏县永旭水果种植基地生产的1批次黄桃,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仁怀市三合镇安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水晶葡萄,经检测发现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汇川区何光伍(养殖户)生产的1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花溪区吴正兰(种植户)生产的3批次大白菜,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荔波县玉屏水龙昌铭生态养殖场生产的1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罗甸县蒙正勤(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小白菜,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平塘县侯彬(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黄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印江县吴佰勇(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青菜,经检测发现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印江县李太成(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丝瓜,经检测发现辛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织金县孔鑫(养殖户)生产的1批次牛肉,经检测发现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织金县金龙乡细木村合作社生产的4批次线椒,经检测分别发现氯氟氰菊酯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赫章县华正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2批次线椒,经检测发现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从江县顾主成(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小米椒,经检测分别发现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从江县孟成荣(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辣椒,经检测发现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二、从江县吴文兄(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辣椒,经检测发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三、黎平县杨老杭(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小白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四、三穗县潘昌彬(养殖户)生产的1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环丙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五、丹寨县李世美(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六、丹寨县杨胜花(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七、榕江县贵州聚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八、雷山县杨昌学(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辣椒,经检测发现氟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九、雷山县苗家春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茶叶,经检测发现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务川自治县仡都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茶,经检测发现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一、桐梓县贵州黔北富民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葡萄,经检测发现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等要求,已责成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公告。
附件1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2022年第8期)
附件2
关于41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小知识(2022年第8期)
1.毒死蜱
毒死蜱别名氯吡硫磷、氯蜱硫磷,白色结晶,具有轻微的硫醇味,非内吸性广谱杀虫、杀螨剂,在土地中挥发性较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毒死蜱在水果类(核果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3mg/kg。毒死蜱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2.甲胺磷
甲胺磷是一种有机磷化合物,有剧毒,已列入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名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甲胺磷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3.乙酰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又名高灭磷,属低毒杀虫剂。乙酰甲胺磷在制剂储藏过程中可能降解并产生高毒农药甲胺磷,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乙酰甲胺磷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2017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在蔬菜上使用。
4.氯霉素
氯霉素对骨髓造血机能有抑制作用,引起人的粒细胞缺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溶血性贫血,对人产生致死效应。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修订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明确规定禁止氯霉素及其盐、酯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使用。
5.克百威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克百威在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均为0.02mg/kg。
2002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规定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6.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在蛋(家禽)中不得检出,在鸡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
7.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在鱼肉、牛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
8.环丙沙星
环丙沙星属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在鸡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
9.烯酰吗啉
烯酰吗啉是一种新型内吸性专用低毒杀菌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烯酰吗啉在丝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
10.噻虫嗪
噻虫嗪是一种全新结构的第二代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胃毒、触杀及内吸活性,用于叶面喷雾及土壤灌根处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在葡萄(浆果和其他小型类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
11.噻虫胺
噻虫胺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高效安全的低毒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12.吡虫啉
吡虫啉是硝基亚甲基类内吸杀虫剂,是烟酸乙酰胆碱酯酶受体的作用体,是新一代氯代尼古丁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吡虫啉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
13.啶虫脒
啶虫脒属氯化烟碱类化合物,是一种新型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啶虫脒在普通白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
14.辛硫磷
辛硫磷,是一种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辛硫磷在瓜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15.菊酯类农药
氯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等菊酯类农药是广谱性杀虫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