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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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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1 16:29:54  来源: 锦屏县人民法院  

  近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宣判龙某甲、龙某乙、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自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龙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联系曾某某等下家接单查询公民车辆档案信息(包含车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住所、电话、抵押标记、车辆品牌、型号、识别代码等),之后将需要查询的车牌号通过“土豆”、“蝙蝠”等互联网通讯软件发给被告人龙某乙、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为其查询并支付违法所得,被告人龙某甲将非法查询的车辆档案信息以每单价格为80至130元不等转卖给曾某某等其他下家,经鉴定,龙某甲非法获利为447263.73元。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龙某乙、吴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非法查询并获取公民车辆档案个人信息并贩卖给龙某甲,二人非法获利共7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终锦屏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一是被告人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47263.73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447263.73元;被告人龙某乙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500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405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00元,追缴非法所得31500元;二是附带公益诉讼被告三人需支付相应损害赔偿金;三是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随案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删除涉案信息,变卖后所得款上缴国库。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信息是一个人的名片,个人信息泄露有可能引发下游犯罪,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希望每个公民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将严惩不贷,悔之晚矣!
 
  该案的宣判,体现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也向社会宣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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